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第二条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第三条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岁的人。其,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
第十条 本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号于1999年12月23日通过,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拐卖妇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的妇女,既包括具有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籍和无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第二条 外人或者无籍人拐卖外妇女到我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刑法定罪处罚。 第三条 对于外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籍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人民检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 2010年3月15日
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2.注重协作配合,形成有效合力。人民法人民检察公安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同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做好有关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司法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涉案地域协调和部门配合,努力形成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整体合力。 3.正确贯彻政策,保证办案效果。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往往涉及多人多个环节,要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分子在同犯罪的地位作用及人身危险性的大,依法准确量刑。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多次参与者拐卖多人者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必须重点打击,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罪行严重,依法应当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同时,对于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要在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依法从宽,体现政策,以分化瓦解犯罪,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 二管辖 4.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转地拐入地以及拐卖活动的途经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5.几个地区的司法机关都有权管辖的,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人数较多,涉及多个犯罪地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6.相对固定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在拐出地转地拐入地实施某一环节的犯罪行为,犯罪所跨地域较广,全案集管辖有困难的,可以由拐出地转地拐入地的司法机关对不同犯罪分子分别实施的拐出转和拐入犯罪行为分别管辖。 7.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本着有利于迅速查清犯罪事实,及时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便于起诉审判的原则,在法定期间内尽快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同的上级机关确定管辖。 正在侦查的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在上级机关作出管辖决定前,受案机关不得停止侦查工作。 三立案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9.公安机关在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10.人民检察要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四证据
11.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要特别重视收集固定买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交易环节钱款的存取证明犯罪嫌疑人的通话清单乘坐交通工具往有关地方的票证被拐卖儿童的DNA鉴定结论有关监控录像电子信息等客观性证据。 取证工作应当及时,防止时过境迁,难以弥补。 12.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并进一步加强DNA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对失踪儿童的父母,或者疑似被拐卖的儿童,应当及时采集血样进行检验,通过全DNA数据库,为查获犯罪,帮助被拐卖的儿童及时回归家庭提供科学依据。 13.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所涉地区的办案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需要到异地调查取证的,相关司法机关应当密切配合;需要进一步补充查证的,应当积极支持。 五定性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多个环节,只有部分环节的犯罪事实查证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对该环节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1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8.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19.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20.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 3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4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5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6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六同犯罪 21.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论处。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认定是否明知,应当根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显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综合判断。 22.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犯论处。 2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同犯罪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 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 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对于各被告人在同犯罪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七一罪与数罪 24.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淫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5.拐卖妇女儿童,又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6.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进行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 27.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未成年妇女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 八刑罚适用 28.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拐卖妇女儿童,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29.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应当注重依法适用财刑,并切实加大执行力度,以强化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效果。 30.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被收买妇女儿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将其作为牟利工具的,处罚时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或者与其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31.多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同参与出卖亲生子女,或者买人为妻买人为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一般应当在综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为人在犯罪所起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32.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能够协助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具有其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33.同时具有从严和从宽处罚情节的,要在综合考察拐卖妇女儿童的手段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次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此类犯罪发案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决定对被告人总体从严或者从宽处罚。 九涉外犯罪 34.要进一步加大对跨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双边或者多边反拐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被跨跨境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救助工作。依照我缔结或者参加的际条约的规定,积极行使所享有的权利,履行所承担的义,及时请求或者提供各项司法协助,有效遏制跨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检察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全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20日 公通字200026号
四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这次打拐专项斗争的重点是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惩处。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出卖十四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十四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特别是拐卖妇女罪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拐卖儿童罪与收养介行为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以及绑架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界限,防止扩大打击面或者放纵犯罪。
全法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
六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 要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和以拐卖妇女儿童为常业的人贩子。要严格把握此类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对于那些确属介绍婚姻,且被介绍的男女双方相互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或者确属介绍收养,并经被收养人父母同意的,尽管介绍的人数较多,从收取财物较多,也不应作犯罪处理。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年3月24日 公通字200025号
一关于立案管辖问题 一对发现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拐出地即妇女儿童被拐骗地拐入地或者转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管辖。两个以上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公安机关侦查。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有关公安机关不得相互推诿。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报请争议双方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条的规定立案侦查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在运输途查获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可以直接移送拐出地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于公民报案控告举报的与拐卖妇女儿童有关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或者材料,扭送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公安机关都应当接受。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需要采取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三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2.属于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3.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如属于人民检察管辖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等,属于人民法管辖的重婚案等,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人民法,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到人民检察人民法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起诉。 二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一要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二在办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只要实施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均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三明知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而事先通谋,为其拐卖行为提供资助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立案侦查。 四对拐卖过程奸淫被拐卖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五教唆他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立案侦查。向他人传授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方法的,以传授犯罪方法罪立案侦查。明知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而在其实施犯罪后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以窝藏包庇罪立案侦查。 六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岁子女,情节恶劣的,以拐卖儿童罪立案侦查。 七出卖十四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十四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八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以拐卖儿童罪立案侦查。 九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立案侦查。 十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对被组织的妇女儿童有拐卖犯罪行为的,以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十一非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以拐骗儿童罪立案侦查。 十二教唆被拐卖拐骗收买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等犯罪的犯立案侦查。 办案,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特别是拐卖妇女罪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拐卖儿童罪与收养介行为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以及绑架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界限,防止扩大打击面或者放纵犯罪。
四关于自首和立功 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刑法关于自首立功等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各地可选择一些因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而给予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典型案件,公开宣传报道,敦促在逃的犯罪分子尽快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罪行,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破案线索,争取立功表现。 二要做好对犯罪分子家属亲友的政策宣传工作,动员他们规劝陪同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亲友投案自首,或者将犯罪嫌疑人送往司法机关投案。对窝藏包庇犯罪分子阻碍解救妨害公,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罪行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移送人民检察审查起诉时应当依法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 五关于解救工作 一解救妇女儿童工作由拐入地公安机关负责。对于拐出地公安机关主动派工作组到拐入地进行解救的,也要以拐入地公安机关为主开展工作。对解救的被拐卖妇女,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接回;对解救的被拐卖儿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接回。拐出地拐入地转地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作配合,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二要充分依靠当地委政府的支持,做好对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注意方式方法,慎用警械武器,避免激化矛盾,防止出现围攻执法人员聚众阻碍解救等突发事件。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以妨害公罪立案侦查。对聚众阻碍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其他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参与者,以妨害公罪立案侦查。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华人民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对于被拐卖的未成年女性现役军人配偶受到买主摧残虐待的被强迫卖淫或从事其他色情服的妇女,以及本人要求解救的妇女,要立即解救。 对于自愿继续留在现住地生活的成年女性,应当尊重本人意愿,愿在现住地结婚且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拐卖妇女与买主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人民法裁决。 四对于遭受摧残虐待的被强迫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及本人要求解救的被拐卖儿童,应当立即解救。 对于被解救的儿童,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依法交由民政部门收容抚养。 对于被解救的儿童,如买主对该儿童既没有虐待行为又不阻碍解救,其父母又自愿送养,双方符合收养和送养条件的,可依法办理收养手续。 五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索要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已经索取的,应当予以返还。 六被解救的妇女儿童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民政等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其生和生活。
七关于严格执法文明办案 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严格执法,文明办案,防止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二依法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保障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对于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安排会见,不得借故阻碍拖延。 三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生的孳息,应当依法追缴。对依法扣押的犯罪工具及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为保管,不得挪用毁损和自行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的通知,上缴库或者返还受害人。 四认真做好办案协作工作。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的,要及时向有关地区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接受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协作配合,并尽快回复。对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逃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有关公安机关应密切配合,及时通缉,追捕归案。 八关于办理涉外案件 一外人或者无籍人拐卖外妇女儿童到我境内被查获的,应当适用我刑法,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二拐卖妇女犯罪的妇女,既包括具有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籍和无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立案侦查。 三对外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外人的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通知该外人所属家的驻华使领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四对于外籍犯罪嫌疑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籍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依法提请人民检察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五对非法入出我境非法居留的外人,应当依照华人民和外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关于妥善处置自愿留在现住地生活的被拐外籍妇女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14号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妥善处置自愿留在现住地生活的被拐缅甸籍妇女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公综2010729号收悉。根据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0]25号第五条第三款,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妇联关于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88]公发2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二款,联合打击跨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第七条的规定,经征求民政部全妇联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自愿继续留在现住地生活的被拐卖的成年外籍妇女,可以尊重本人及与其同生活的公民的意愿。对愿在现住地结婚且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外籍妇女,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在华居留手续。但是,对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外籍妇女,应当告知其回补办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办华签证入境后,才能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在华居留手续。对不能回补办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外籍妇女,应当登记造册,纳入实有人口管理。 对被拐卖时不满十八岁,现已达到我法定结婚年龄,本人又愿意与买主继续同生活的外籍妇女,可以告知其按上述第一款要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和在华居留手续。 对被拐卖时不满十八岁,现已满十八岁但未达到我法定结婚年龄的外籍妇女,本人愿意与买主结合的,可以告知其按上述第一款要求办理在华居留手续,待其达到我法定结婚年龄时,再依法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对被拐卖的外籍未成年女性,被解救时仍不满十八岁的,必须送返其籍。
二被拐卖的外籍妇女系拐卖犯罪的受害者,在处理上应当区别于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人,且不得羁押。